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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力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23-11-17 14:24  

为进一步加强资助育人工作,构建物质帮助、道德浸润、能力拓展、精神激励有效融合的资助育人长效机制,形成“解困-育人-成才-回馈”的良性循环,培养学生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知恩感恩、勇于担当的良好品质,现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扶困”与“扶智”、“扶志”相结合,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择优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勤工助学的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由学校统一划拨。

第二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相关部门统筹设置,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立的条件为:

1.应为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公共服务等岗位;

2.每月累计工作时间不低于20小时,不高于40小时(不包含临时性勤工助学岗位);

3.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4.应在学生身体承受能力之内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七条  每年6月,欲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填写《东北电力大学勤工助学用工单位岗位申请表》,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复核批准后方可设岗。

第八条  如发现勤工助学岗位存在下列问题的,岗位予以撤销:

1.虚报工作时间或虚列工作内容的;

2.未设立指导教师的,或虽设立指导教师,但未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有效教育管理的;

3.用工部门超范围安排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固定岗位在一学期内原则上不允许更换。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上岗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  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以提出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申请:

1.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

2.学习努力,成绩合格,积极上进;

3.身心健康,能胜任勤工助学工作;

4.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5.生活俭朴,无奢侈浪费现象。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允许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1.受警告以上处分尚未撤销的;

2.一学期不及格门次达到2门以上(含2门)的;

3.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门次达到5门以上(含5门)的。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勤工助学学生,学校有权停止其工作:

1.出勤时间、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2.不服从指导教师教育管理的;

3.一学期不及格门次达到2门以上(含2门)或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门次达到5门以上(含5门)的;

4.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上岗程序:

1.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学生工作部(处)在网站上公布勤工助学岗位信息;

2.每学期开学第一周,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填写《东北电力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参加用工部门组织的招聘;

3.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各用工部门将拟录用的勤工助学学生名单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复审;

4.每学期开学第三周内,学生工作部(处)在网上公布勤工助学上岗学生名单。名单所列学生可自行联系用工部门,确定上岗事宜。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四条 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需配备指导教师,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考核,工作内容如下:

1.指导学生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劳动观;

2.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3.按时填写、汇总、上报勤工助学学生考勤表;

4.发现问题及时与辅导员沟通。

第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工作要求为:

1.服从用工部门及指导教师的管理引导;

2.遵守本工作岗位各项纪律和要求;

3.按时按标准完成工作任务;

4.认真填写《东北电力大学勤工助学工作日志》。

第五章 酬金标准及发放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劳动报酬为19元。临时岗位因需设定。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我校2017年9月制定的《东北电力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作废,最终解释权归东北电力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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