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家庭特殊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费减免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经济资助与鼓励学生自立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与其他资助方式合理搭配原则,避免重复资助,杜绝过度资助。
第二条 学费减免的对象及范围
减免对象:学校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家庭特殊困难学生
减免范围:仅限于学校收取的学费
第三条 学费减免的基本条件
(一)学生本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2.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和学校举办的各项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习刻苦,积极上进,诚实守信,成绩良好;
4.生活上勤俭节约,无不良嗜好,无铺张浪费现象;
5.已被列入学校贫困生档案中“特殊困难”的建档对象;
(二)学生家庭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确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应同时具备其父母遗产不足以维持在学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等条件;
2.烈士子女,其家庭应是当地政府批准的低保户或贫困户。
第四条 学费减免标准及要求
中外联合办学的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国际经济与贸易等专业学费减免额度按非联合办学的对应专业进行减免。
标准:减免所在专业一学年的全额学费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办理学费减免: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学费减免资格者;
(二)获学费减免资格后不按规定时间及时缴纳拖欠学校的相关款项;
(三)当前就读年限超过学制规定年限者;
(四)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五)申请减免学生上一自然年内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者。
第六条 学费减免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本年度学费减免的书面申请、填写《东北电力大学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公安机关关于孤儿的证明或民政部门关于烈士子女的证明;孤儿还需提供乡镇或街道以上民政部门关于父母遗产状况的情况说明,烈士子女还需提供民政部门关于“低保户或贫困户”的证明或有效证件。
(二)初审
学院根据申请学生递交材料通过组织班级民主评议、学院资助领导小组讨论等方式对相关学生申请资质予以初审,确定学院年度拟上报学费减免的学生名单后,会同《审批表》(需签署意见、加盖学院公章)、相关证明材料报学生奖励与资助科审核。
(三)复审
学生奖励与资助科对学院初审结果予以复审,根据审核结果填写《东北电力大学XX-XX学年度学费减免学生情况一览表》并形成复审意见后递交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复。
(四)款项的发放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报计划财务处执行发放。学费减免应优先用于充抵申请学生欠缴的学宿费用。
第七条 学费减免的监督
学院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获学费减免资格学生的监督力度,配合学生奖励与资助科做好对该部分学生不定期的抽查工作,对于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除补交学费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