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制度,健全评审体系,激发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勇于探索的热情,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22〕1196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等相关文件指示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省)奖助学金涵义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国家助学金。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全国招生计划内的省属公办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适用于在我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国家助学金适用于全体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奖励标准资助范围及标准:
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名额由国家确定,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资助名额由国家确定,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每年资助名额由国家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500-5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本专科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分春秋两学期发放。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 学年内未受到学校、学院处分;
(二)其他必备条件
国家奖学金
1.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 年度专业成绩排名及综测成绩排名均在10%以内(包括10%);年度专业成绩排名及综测成绩排名超出前10%,且在30%以内(包括30%)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具备优异表现(具体标准详见“(教财函〔2019〕105号)”通知),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3. 学年内无考试不及格科目。
国家励志奖学金
1.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年度专业成绩排名及综测成绩排名均在30%以内(包括30%);
2.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建档学生;
3. 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4. 学年内无考试不及格科目。
国家助学金
1.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我校贫困建档学生;
2. 响应学校、学院号召,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1.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年度专业成绩排名及综测成绩排名均在30%以内(包括30%);
2. 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3. 学年内无考试不及格科目。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不可兼得,但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申报及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吉林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是在校国家(省)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学生处奖励资助科及学院评审小组联合下开展工作的。学校成立国家(省)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团委、计划财务处、纪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学校设立国家(省)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各学院党委副书记及学生处奖励资助科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组织评审工作,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各学院成立国家(省)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小组成员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为成员,具体负责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上报工作。学生处奖励资助科具体负责国家(省)奖助学金评审意见的拟定及评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学院评审小组初审、等额推荐,学生处奖励资助科及校国家(省)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二审,校国家(省)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最终复核形式确定拟上报名单;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采取学生递交申请、班级测评、学院评审小组初审、学生处奖励资助科二审,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最终复核形式确定拟上报名单。
第十条 申报及审批流程
(一)每年9月,学生处奖励资助科及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省教育厅下发分配名额和预算制定学校本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分配、评比、执行预案,报校国家(省)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下发学院执行。
(二)各学院根据学校本年度国家奖助学金预案,成立以学院分管领导、辅导员、班主任代表为成员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对本学院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进行提名,同时对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进行组织申报(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的指导填写)、人员资格的审核、材料的整合等项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结果在学院公示无异议的基础上上报学生处奖励资助科。
(三)学生处奖励资助科在对学院上报材料审核后,提出本年度申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建议名单,报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学生处奖励资助科按规定时间向吉林省学生资助中心上报相关材料。
(五)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时间大致在每年秋季;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账户中。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分春、秋两季发放,每次发放金额为总金额的50%。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颁授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荣誉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颁授学校统一印制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荣誉证书;国家助学金不颁授证书。
国家助学金:本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可参加新学年助学金申请评审。在严格遵循申请、评审、公示等基本程序前提下,可新增补评其他符合条件学生。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开设固定监督电话及信箱,指定专门部门及人员负责举报信息的登记、核实。对于弄虚作假、涉及违规操作的班级、个人一经查处,在缩减次年班级预算人数的同时,将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