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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力大学学生学费收缴管理规定
2023-06-06 14:03  

东北电力大学学生学费收缴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学生收费工作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应加强缴纳学费的认识,主动缴纳学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学费、住宿费,以下统称学费。收费严格按照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审批备案的标准,按学年度收取,并使用吉林省财政厅监制的吉林省高等学校专用收费票据。

第二章 部门权限及职责划分

第四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是学生学费管理的职能部门,学工部、研工部、教务处、研究生院及各学院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学费收缴工作。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学费的收缴工作,提供学生缴费情况查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欠费名单。在每学年开始前,发布学生缴费二维码。

第六条  学工部、研工部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学生注册统筹管理;向计划财务处及时提供学生名单及学籍变动信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缓交的审核工作;每年7月末向计划财务处提供在校生住宿变动情况,学期中学生住宿情况变动信息,新生开学1个月内向计划财务处提供新生住宿安排情况,以便计划财务处及时调整学生收费库。

第七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对未注册的学生,不安排其选课和其他教学环节。

第八条  各学院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学费的催缴;学生情况的调查和反映。每学年末,负责向学生通知学费收缴时间、应缴标准等,提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学年开学前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对于因特殊情况存在欠费问题,而本人已离校的,学院应与学工部、研工部及时核实有关信息,在一个月内代学生补齐有关手续。

第三章 学生缴费的方式方法

第九条  为了方便学生缴纳学费,缩短时间,提高效率,学生可以通过校方设置的收费二维码方式缴纳学费。

第十条  新生根据录取通知书的说明,在规定时间通过校方设置的收费二维码方式缴纳学费。

第十一条  在校生应于每学年开学前5日,将本学年学费通过校方设置的收费二维码方式缴纳学费。

第四章 缴费与注册

第十二条  缴费与注册有关联,严格按“先缴费、后注册”的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学工部、研工部要根据计划财务处提供的学费收缴情况,在规定时段内对已缴费学生完成注册,对未按时缴清学费的学生准确核对信息情况,对无故不按规定时段缴纳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

第十四条  各学院及时掌握学生的学费缴纳情况,依据注册有关规定,对于无故欠费学生进行催缴和提醒。

第十五条  学工部、研工部以及各学院有关岗位人员应承担好相应职责,对于未缴清学费的学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注册。对违规注册的情况,应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本学年因欠费未能注册的学生,教务处、研究生院不予安排教学环节、不承认学分,毕业班学生不予安排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第十七条  凡未经批准未按时缴清学费的学生,学工部、研工部应暂停发各类奖助学金,并取消所有评奖评优资格。

第五章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缴费规定

第十八条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及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助学贷款,不能按时一次性缴清学费的学生,应当填写《东北电力大学缓缴学费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后报学工部、研工部审批,方可允许注册,同时计划财务处根据缓交学费名单作缓交处理。未能及时办理助学贷款申请缓缴学费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11月份前缴清学费。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申请减免学费,必须按照学校学费减免制度履行审批手续。计划财务处依据学费减免审批名单方可作不欠费处理。

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的退费规定

第二十条  休、复学学生应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计划财务处根据学工部、研工部提供的休、复学变动信息表,计算学生应缴相关费用;休学期满复学的,休学前已交完学费、宿费者,其学费、宿费可抵交复学后当年学费、宿费。宿舍如有变动,按其宿舍标准差额补交或退回;提前复学学生学费标准按在校就读天数计算(全年按10个月300天标准计算在校天数),如休学前已交完学费、宿费者,其学费、宿费扣除在校期间应缴纳的费用后余额可抵交下一年度费用。

第二十一条  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提前结束学业,应持审批后的退学手续到计划财务处办理退学手续。学费、宿费按在校就读天数计算(全年按10个月300天标准计算在校天数),已交齐全年学费、宿费者,退还其多交部分,未交学费、宿费的退学学生,需按上述标准交齐费用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有关规定,入伍退役复学学生享受减免学费政策,此类学生可以正常注册并开展相应教学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视学生具体情况,分别由计划财务处、学工部、研工部、教务处及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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