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力大学禁止损害校园环境
不文明行为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管理,培养学生良好的文明习惯,共建和谐美丽校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北电力大学在校学生。
第三条 校园内禁止以下损害校园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一)在校园露天场所走动吸烟;
(二)乱扔烟头;
(三)乱扔外卖包装、纸屑、口香糖等杂物;
(四)践踏花草,损坏树木;
(五)随意张贴小广告;
(六)随地吐痰。
第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三条任意条款者,给予如下处理:
(一)以上不文明行为纳入本、专科学生综合测评考核,违反每项每次扣除品德行为表现分5分,累加实施;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条任意条款一次者,给予学院内通报批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任意条款两次者,取消下列资格和相关待遇:
1.本学期评定奖助学金资格;
2.本学年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
秀团干部”等评优资格;
3.对于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党支部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资格,一年内不得再次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对于党员发展对象,所在党支部取消其发展对象资格;对于中共预备党员,所在党支部根据有关办法延长其预备期;对于中共正式党员,所在党支部责令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做检讨发言。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条任意条款三次及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各团支部、班委会要做好学生教育管理,一学年内,班级成员违反本办法第三条任意条款累计3人次及以上的,取消该团支部、班级本学年评选“先进团支部”、“先进班集体”资格;
(六)各党支部要做好党员教育管理,有党员违反本办法第三条任意条款2人次及以上的,取消党员所在党支部两年内评奖评优资格,样板党支部培育创建单位的,取消创建资格。
第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团委、保卫处、后勤保障部负责指导、监督。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联合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或通过技术手段巡查。各学院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每学期放假前将本办法落实情况上报学生工作部和研究生工作部。
第六条 全校师生都有维护环境卫生、制止不文明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