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电力大学关于考试作弊、违纪行为
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建立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教育部关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考试包括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和东北电力大学所有课程考试。
第三条 本处理办法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违纪与作弊行为的认定及相关处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禁止带入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监考人员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在答卷上标记与答题无关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对考试违纪的学生,取消其该科目考试的考试成绩,并按《东北电力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记过以及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对考试作弊的学生,其作弊科目成绩无效,并按《东北电力大学学生违纪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章 违纪与作弊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六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作记录,并暂扣其违纪、作弊的相关材料及工具,并及时与教务处联系,教务处根据监考人员暂扣的相关材料,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七条 学生的违规行为被认定后,由教务处报送校学生处,校学生处依据本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八条 学生处做出违纪处分之前,应及时通知学生所在的学院以及学生本人,如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存在异议,应及时给予其申辩的机会。
第九条 学生处应及时通知被认定为违纪或作弊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到校学生处领取《学生处分呈报表》,及时填写并报送学生处。
第十条 对于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学生处负责将有关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以及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刑法修正案(九)将考试作弊纳入刑法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考试作弊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1、组织考试作弊罪。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组织考试作弊罪。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代替考试罪。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