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力大学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
应征入伍优抚待遇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优化兵员结构,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军动〔2016〕4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全力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吉征联〔2016〕2号)和《吉林省2020年征兵条件标准和优待政策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为切实保证我校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在读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学费,减免标准按照国家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校生(含新生)入伍后在服役期间受到处分的;退役复学或入学后,在校期间违反《学生管理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不享受《东北电力大学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优抚待遇规定》,取消所有待遇及资格。
第四条 在校生(含新生)退役复学或入学后根据学校军事训练工作实际需要,服从学校安排担任军事训练教官或相关工作并能认真完成任务,可享受各科考试成绩乘以系数的待遇。其参加的各科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乘以系数作为该科学业成绩。系数标准为:不及格科目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乘以1.6,最多为60分;及格科目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乘以1.1,最多为99分。
第五条 在校生服役期间受到嘉奖的,入伍前累计的首次考试不及格门数退役复学后可清零,并再给予一次重新考试机会。
第六条 在校生(含新生)在服役期间受到嘉奖的,退役后复学或入学毕业时,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0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七条 在校生(含新生)退役复学或入学后,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军事技能训练成绩;军事理论课与考试正常参加。
第八条 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或入学后,具备以下条件方有资格向学校提交退役学生转专业申请。(以下称为具备转专业资格的退役学生。)
(一)入伍前为我校大一本科学生或者新生本科生,可在复学或入学后有资格提交转专业申请。
(二)服役期间获得“优秀士兵”及以上荣誉。
第九条 具备转专业资格的退役学生,在学校本科学生重新选择专业相关文件规定的专业选择范围内申请转入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或会计学专业学习的,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退役学生转专业考核,按当年参加考核学生总数的20%择优转入申请专业。
具有转专业资格退伍学生申请转入除上述两专业以外其它专业的不参加考核,在学校本科学生重新选择专业相关文件规定的专业选择范围内可直接转入申请专业。
第十条 具备转专业资格的退役学生,须向学校提交转专业申请后,方能参加学校组织的退役学生转专业考核。考核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文化课考试;一部分是服役期间表现即荣誉加分。根据学生总成绩(总成绩=文化课成绩+荣誉加分)排名根据比例人数限定执行。荣誉加分的标准是:在服役期间获得“优秀士兵”荣誉基本条件基础上,再获得一次优秀士兵加10分;荣获三等功加30分。荣获二等功及以上荣誉并具有转专业资格的同学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退役学生转专业考核,在学校本科学生重新选择专业相关文件规定的专业选择范围内任选专业。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退役学生转专业考核,并按照春季入伍、秋季入伍和所申请专业分别进行排名。考核总成绩排名前20%(按当年参加考核的退役学生所占比例)的可以转入申请专业。(总成绩排名前20%进位取整,即0.2取1人)。
第十二条 参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备转专业资格的退役学生,参照上述转专业规定,在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中,符合学校本科学生重新选择专业相关文件规定的专业选择范围,进行转专业。
第十三条 转专业每年只进行一次,具有资格没按时申请的学生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四条 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十五条 在校专科生(含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复学或入学后,“专升本”执行吉林省相关政策即:“凡在我省参军入伍并服役期满、退出现役且符合条件的退役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报考普通高校“专升本”教育考试,录取比例不低于50%。其中,服役期间荣获1次优秀士兵奖励的,可免试录取;符合条件的退役高职(高专)毕业生报考成人本科院校的,可免试录取。”录取工作及就读院校由吉林省教育厅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在校生入伍前所在学院党团组织应当与入伍学生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通报学校情况并邮寄有关学习资料等。
第十七条 入伍学生除享受我校特殊优抚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和地方给予的优抚待遇。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报名登记参军入伍并服役期满退役的我校在校非委托非定向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东北电力大学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优抚待遇暂行规定》东电办字【2016】6号文和《东北电力大学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优抚待遇补充规定》东电办字【2016】12号文废止。
第二十条 此项规定最终解释权由东北电力大学党委武装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