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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力大学学生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2023-06-06 14:08  

东北电力大学学生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理。外单位来校进修、培训人员因违纪需给予处分的,由我校根据本办法做出相应处分,同时通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者,终止其进修、培训,退回原单位(地方)。

第四条  处分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的学生,考察期为6个月;受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考察期为12个月,每学期初受理处分解除申请,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书、决定书、复议书等。

第八条  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各学院具体办理,涉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由各部门协助办理,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查。

第九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过失违纪的;

(三)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四)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五)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出现违纪行为后认错态度好,或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六)其他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者;

(二)在组织调查中串供或对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三)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者;

(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五)涉外活动违纪者;

(六)违纪群体的组织者;

(七)违纪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

(八)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十)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再次违纪时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应受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给予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处分决定做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

第十二条  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有权进行陈诉、申辩、申诉。对学生的申诉,学校应进行认真复查,且不得因学生的陈诉、申辩、申诉而加重处分。复查期间处分决定(除开除学籍的处分外)不停止执行。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或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六)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七)泄漏国家秘密。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刑事强制措施,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被处以治安拘留10日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10日以下者(含10日),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携带管制刀具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动用管制刀具或持凶器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结伙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肇事者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

第十七条  对无故旷课、请假逾期不归和擅自离校者给予如下处理:

(一)两天以上、四天(含四天)以内(11-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四天以上、六天(含六天)以内(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六天以上、八天(含八天)以内(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八天以上、十二天(含十二天)以内(41-6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旷课达到60学时及以上或连续旷课两周(十四天)以上者,按规定予以退学;

(六)多次旷课,累计计算旷课学时,一天按5个学时计算。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擅自离校者,自离校次日计算时间。

第十八条  违反学术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抄袭他人作品的内容与文字的;将他人作品改头换面据为己有的;在公开发表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的;在没有参与创作的作品中署名的;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的;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公布或转让的;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的;伪造、编造专家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的;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的,依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的;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表,且已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有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准则行为的,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三)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因违反考试纪律者,按照《东北电力大学关于考试作弊、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要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被认定为违纪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考试过程中,被认定为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可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盗窃、冒领、侵占行为者,根据情节轻重或公安机关的认定给予相应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者,参照本条第一款,给予相应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比照作案者酌情处理;

(六)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

(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参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加重处理。

第二十二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或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私自租房居住,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因租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六)私存管制刀具除没收物品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私存禁用电器除没收物品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使用禁用电器、用火、使用危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包括在寝室私接电线,破坏消防疏散门,私拆或使用走廊应急灯,私自挪动摄像头等)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或其他严重后果,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在校园内教室、食堂、宿舍、实验室、图书馆、礼堂等公共场所内吸烟者,给予警告处分,再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三次及以上)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或其他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者,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九)其他违反《东北电力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参照第二十二条执行;

(二)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学生严禁酗酒,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违章骑车或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及生活区内打麻将或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包括网络赌博),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存放麻将等同于参与赌博;

(三)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第二十六条  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者,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使用、私藏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品,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观看、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观看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网页或文字作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上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网页或文字作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伪造学生证等各种证件及有价证券或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擅自涂改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或违反校医院有关公费医疗的规定,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伪造教师签名,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除返还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或组织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九)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违反学校规定,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给组织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将自己的IP或邮件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利用网络公开传播他人商业秘密或隐私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给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旅游组织业务者(包括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者),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三)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有损大学生形象、品行恶劣者,经教育无效,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程序及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并做出决定,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学生处审核同意后备案。

第三十五条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由学生处会同相关部门做出决定,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六条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由学生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三十七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分建议的单位须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到困难,必要时报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处,由学生所在学院与学生处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有关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裁量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学院重新审议或会同有关部门直接做出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应认真及时执行学校的决定。

第四十条  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处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

第四十二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院负责考察,考察期一般为一年(毕业生考察期视具体情况定),考察期满,经本人申请,班级考核,班主任及辅导员审核,学院主管领导同意,考察期方可解除。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再次受到纪律处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移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违纪、违规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只能以学校名义出具,各学院及职能部门无权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签字(一式四份)。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学院记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签字证明。无法送达的处分决定,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处分决定书根据管辖范围报教务处、学生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七条  学生受到处分的,由所在学院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处分决定由校学生处学生管理办公室存入学生人事档案。

第四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的处分决定书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九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及相关部门决定是否公布。

第五十条  依据《东北电力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提起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中给予学生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有关单位和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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