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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力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2023-06-06 14:23  

东北电力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吉教联〔2020〕8 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的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认定机构

(一)学校设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以学生处、校团委、教务处、计划财务处、招生就业处等相关部门领导为组员的学生资助领导机构,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奖励与资助科具体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二)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及部分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相关学生资质认定的审核及民主评议结果的呈报工作。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档次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残疾军人)子女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及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第八条 认定档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设置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等三档。

(一)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二)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校在新学年开学 30 个工作日内(每年9-10月),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一)提前告知。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在校学生可到学工在线网站上自行下载打印《申请表》。

(二)个人申请。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

(三)学校认定。

学校认定时除参考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系统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或经相关部门核实的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的相关因素综合认定,并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认定档次。认定过程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学校在新学年开学时,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初步提出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奖励与资助科核准。学校学生奖励与资助科负责核准和汇总各学院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结果公示。

学校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五)建档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学生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建档后上报学生奖励与资助科,由学生奖励与资助科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监督与管理办法

(一)学校对已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每学年复核、调整一次。

(二)学校在通过信件、电话等方式对随机抽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的基础上,每年从风险补偿金奖励资金划拨专项经费,参照家庭属地就近的原则,利用假期组织异地教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进行实地走访。通过走访树立正反典型,营造诚信自我约束氛围。对于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在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资格的同时,对已获资助者将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三)学院应主动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其它原因,可以提出申请,终止所享有的受助待遇。

   (四)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东北电力大学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的管理与认定及解释权在东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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