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力大学学生评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积极进取,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荣誉称号类别及奖励对象
第二条 荣誉称号类别
1、优秀学生、优秀学生标兵;
2、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3、优秀毕业生。
第三条 奖励对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籍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各类别荣誉称号获得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恪守东电校训,弘扬东电品格。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注重全面发展。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五)从第二学年起,学生外语成绩须通过全国大学外语相应等级考试,或达到学校相应分数要求。
第五条 凡本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具备获得各类荣誉称号资格。
(一)未按要求的时间注册者;
(二)操行学分60分以下者;
(三)受处分者,根据《东北电力大学学生违纪违规处理办法》取消其对应学期评优资格。
(四)作为值日生,一学年内四次寝室卫生检查不合格者。
第六条 评选优秀学生的必要条件为:
(一)获得当学年优秀学生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二)学生所在寝室为合格及以上;
(三)学年专业成绩名次进入前8%、综合测评成绩进入本专业前20%。
第七条 评选优秀学生标兵的必要条件为:
符合优秀学生参评条件,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能够热心帮助同学,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实践活动,在科技类竞赛活动中表现突出。(评选比例为各学院优秀学生数的20%,不足1名的按1名计算。)
第八条 评选优秀学生干部的必要条件为:
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授予当学年担任学生干部并表现优秀的学生。各学院评选比例为各学院学生干部数的20%。参评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学院担任学生干部者,需在当学年获得一项校设奖学金,由学院推选;
(二)在校级学生组织或社团担任学生干部,综合测评成绩达到专业前50%,虽未获得奖学金,但工作表现突出并获师生好评者,由校级学生组织或社团推选。
第九条 评选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的必要条件为:
参评者应符合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此外,还应在社会工作中表现突出,积极为广大同学热心服务,在学习、生活等多方面都能够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表率作用。(评选比例为各学院优秀学生干部总数的20%,不足1名的按1名计算。)
在校级学生组织或社团担任学生干部的学生参加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的评选,由主管部门对学生干部按优秀、良好、合格各占20%、40%、40%的比例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校团委。校团委将考核优秀的学生名单汇总后反馈给各学院,由学院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审核,统一上报学生处不占学院名额。
第十条 评选优秀毕业生的必要条件为:
(一)每学年均获得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荣誉称号之一;
(二)专业成绩名次进入本专业前3%、综合测评成绩进入本专业前8%;(本科生取前7个学期成绩综合排名,专科生取前5个学期成绩综合排名)
(三)毕业论文成绩为优秀。
第四章 评选时间和程序
第十一条 评选时间
各类荣誉称号在每年秋季学期进行评选(毕业年级各类别荣誉称号评定将结合毕业生工作日程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 申报和评选程序
(一)班级评议。各类荣誉称号的评定,必须由本人申请、班级评议,荣获个人荣誉称号者必须通过本班60%以上的学生同意认可;
(二)学院初评。每学年开学初四周内,各学院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定,通过班级评议,本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生工作部(处)复审。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初评名单进行复核,拟定各类别荣誉称号获得者建议名单,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学校确定。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各类别荣誉称号获得者人选名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类别荣誉称号获得者如存在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经查实后,学校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获奖证书,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级本专科学生开始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